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82號

原告 王志欽

被告 張淑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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