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32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23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九七號)及移送併辦審理(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九號),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受理案號為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二九九五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中與檢察官達成協商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雷淑雯書記官胡詩唯通譯陳秋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運用,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目的,但為應徵每星期工資新臺幣(下同)五千元之工作,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至四月十三日間某日時,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聯絡後,竟基於幫助數名有實施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包含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及成年女子等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在臺北縣永和市○○路上某便利商店前,將其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前往位在臺北市○○區○○○路一六九—二號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向該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之帳戶存摺一本、金融卡一張及該金融卡密碼提供予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以供前開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作為提領及匯出款項之用,甲○○即以此行為幫助上開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上開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包含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及成年女子等人)於取得前揭甲○○交付之上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之帳戶存摺一本、金融卡一張及該金融卡密碼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三日晚上九時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話向 林清智 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轉帳時,誤設轉帳約定,每月將會被扣款,需依照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按鍵操作解除等語,致林清智陷於錯誤,旋即在其位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住處內,依該成年人指示,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之方式,將其向某金融機構申請開立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三萬零四元匯至 林敬修 向位在臺中市○○路○○○號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申請開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於同日晚上十時三十六分許,前往某彰化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前,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將二萬一千元存入上開甲○○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再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女子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三日晚上九時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話向乙○○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誤設網路分期付款,需依照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按鍵操作解除等語,致乙○○陷於錯誤,旋於同日晚上十時三十四分許,前往位在臺北市松山火車站旁之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櫃員機前,依該成年女子指示,以跨行轉帳之方式,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一萬七千二百三十八元陸續匯至上開甲○○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凌晨一時許,乙○○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胡詩唯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胡詩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