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丁○○、丙○○於民國80年6月13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新台幣3,400,000元債權額比例2分之1之抵押權,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為丁○○、丙○○,均登記在案。茲債務人丁○○、丙○○分別於80年6月18日、80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2,734,300元,清償日期為80年8月6日,計尚欠本金3,400,000元,嗣上開抵押物於83年5月17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雖具狀略稱:聲請人對本件抵押物並無任何債權存在等語抗辯,惟拍賣抵押物事件,性質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其形式審查,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資料審查結果,相對人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宣云┌──────────────────────────────────────────────────────────────┐│附表:98年度拍字第4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國姓鄉│北山坑││13之7│建│00│01│10.00│全部│乙○○│└──┴───┴────┴────┴────┴────────┴─┴──┴──┴──────┴─────────┴──────┘┌───────────────────────────────────────────────────────────────────────────────┐│附表:建物98年度拍字第4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地│二│三│四│五│騎│電梯│地下│屋頂│夾│樓層│名稱│面積││所有權人│││││││面││││││樓梯││突出││面積││平方││││號││││及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間│一樓│物│層│合計││公尺│範圍││├─┼───┼───────┼───────┼───────┼──┼──┼──┼──┼──┼──┼──┼──┼──┼──┼──┼──┼──┼───┼──────┤│00│159│南投縣國姓鄉北│南投縣國姓鄉中│鋼筋混凝土造三│58.1│64.8│64.8│││7.37│││││195.│││全部│乙○○││1││山坑段第13之7│正路4段127之1│層│9│8│8││││││││32││││││││地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