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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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閻采葳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閻采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所引用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本院卷第81至85頁),證據部分應補充增列「被告閻采葳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73至89、93至96頁)」及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確實有賣出商品,獲得約新臺幣(
下同)10,000元之不法利益(本院卷第85頁),又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民國111年12月15日函文暨檢附之被告蝦皮帳號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及IP位址資料資料(偵卷第45至57頁)可佐,足認被告確實有透過網路方式實際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無誤,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11年11月間至112年5月1日為警查獲時止,其所為先後多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並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陳列、持有並實行販賣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販賣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刑事前科紀錄之素
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本院卷第5頁),又被告為謀求不法利益,竟透過網際網路販賣侵害商標之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相當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有所不該。惟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被害人即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具狀表明不願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及被告自述其學歷為大學畢業,擔任會計工作,已婚無子女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被告自述係為了增加家庭收入才自其他網路賣場購入本案物品轉售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以及檢察官、被告表示之量刑意見(本院卷第94至96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緩刑部分: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頁),且本件被害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具狀表明不願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本院考量被告本案犯行所得利益非多,所生損害尚輕,相信經過本件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被告應知所警惕,故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又經審酌本案案情、被告所涉情節及被害人所表明不願提出刑事告訴之意見,及參酌被告限於臺北市固定工作,收入微薄,已為本案開庭、交通及相關勞費奔波而心力交瘁,可信其已付出相當代價,且被告之犯罪所得亦經本院諭知沒收而盡數剝奪(詳後述),核無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93條令其為一定之負擔或保護管束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沒收:被告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所得10,000元,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謝宏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柏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本判決附表一】(更正後):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1Kitty貼紙715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Kitty便條紙133Kitty夾子1414Kitty收納盒115Kitty袋子1296Kitty髮圈127Kitty印章頭208Kitty鑰匙圈69美樂蒂貼紙4590000000010美樂蒂便條紙1111美樂蒂夾子11212美樂蒂收納盒813美樂蒂袋子26014美樂蒂髮圈815美樂蒂印章頭2016美樂蒂鑰匙圈1117美樂蒂飾品2518雙子星夾子490000000019雙子星收納盒920帕洽狗貼紙3730000000021帕洽狗夾子14622帕洽狗髮圈423帕洽狗鑰匙圈4724大耳狗貼紙18230000000025大耳狗便條紙2326大耳狗夾子2360000000027大耳狗收納盒428大耳狗袋子4020000000029大耳狗髮圈160000000030大耳狗印章頭2031大耳狗鑰匙圈1532大耳狗飾品1133布丁狗貼紙1710000000034布丁狗便條紙2135布丁狗夾子1720000000036布丁狗收納盒537布丁狗髮圈1638布丁狗鑰匙圈1039布丁狗飾品3040庫洛米貼紙16270000000041庫洛米便條紙2342庫洛米夾子29943庫洛米收納盒344庫洛米袋子40145庫洛米髮圈1246庫洛米印章頭2047庫洛米鑰匙圈648庫洛米飾品1049大眼蛙夾子2200000000【本判決附表二】(補充增列之證據資料):
一、書證部分:㈠網路訂單交易資訊(寄件人:閻采葳)(偵卷第59頁)㈡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卷第61頁)㈢蝦皮購物賣家「左撇子姐姐」之賣場網頁列印資料(偵卷第7
5至90頁)㈣萬國法律事務所112年6月8日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偵卷第91
至95頁)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1日刑智財三字第1113606
0300號函暨附仿冒商標商品附表及電子檔(偵卷第243至245頁,電子檔光碟置於偵卷卷末錄音光碟存放袋內)㈥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444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17至3
2頁)㈦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104人力銀行網頁列印資料(本院卷第
33至34頁)㈧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資料更
新時間113年10月31日)(本院卷第39至41頁)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資料更
新時間113年10月31日)(本院卷第43至47頁)㈩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資料更
新時間113年10月31日)(本院卷第49至51頁)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資料更
新時間113年10月31日)(本院卷第53至57頁)【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388號被告閻采葳女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巷00弄0號居雲林縣○○市○○街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閻采葳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均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現均仍於專用期間內,且上開商標商品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明知其於不詳時間,透過蝦皮購物網站向不詳大陸廠商購入而持有如附表所示所示之商品,均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於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前揭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得任意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竟基於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間某日時許起,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在其經營之蝦皮拍賣帳號「ry00000yu00」網路賣場內,張貼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文字訊息及商品照片,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以此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並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元至79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嗣為警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上開訊息,先佯裝買家下標購得如附表編號8、16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各1件,送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人員鑑定後認係仿冒品無誤,再於112年5月1日15時30分許,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住處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送請鑑定確認均為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閻采葳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12年聲搜字000196號)、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2月15日函文暨檢附之被告蝦皮帳號相關資料、蒐證購買仿品相關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鑑定報告書2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0份及如附表所示之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等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同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11年11月間至112年5月1日為警查獲時止,其所為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陳列、持有並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販賣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均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共計1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檢察官謝宏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羅鈺玲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1Kitty貼紙715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Kitty便條紙13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Kitty夾子141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Kitty收納盒11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5Kitty袋子129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6Kitty髮圈12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7Kitty印章頭20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8Kitty鑰匙圈6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9美樂蒂貼紙459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0美樂蒂便條紙11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1美樂蒂夾子112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2美樂蒂收納盒8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3美樂蒂袋子260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4美樂蒂髮圈8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5美樂蒂印章頭20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6美樂蒂鑰匙圈11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7美樂蒂飾品25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8雙子星夾子49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9雙子星收納盒9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0帕洽狗貼紙373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1帕洽狗夾子146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2帕洽狗髮圈4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3帕洽狗鑰匙圈47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4大耳狗貼紙1823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5大耳狗便條紙23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6大耳狗夾子236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7大耳狗收納盒4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8大耳狗袋子402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9大耳狗髮圈16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0大耳狗印章頭20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1大耳狗鑰匙圈15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2大耳狗飾品11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3布丁狗貼紙171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4布丁狗便條紙21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5布丁狗夾子172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6布丁狗收納盒5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7布丁狗髮圈16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8布丁狗鑰匙圈10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9布丁狗飾品30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0庫洛米貼紙1627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1庫洛米便條紙23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2庫洛米夾子299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3庫洛米收納盒3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4庫洛米袋子401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5庫洛米髮圈12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6庫洛米印章頭20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7庫洛米鑰匙圈6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8庫洛米飾品10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9大眼蛙夾子22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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