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三號
再審原告豪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次 再審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廿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號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聲請再審,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不屬本院管轄,自應移送於為該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湯美玉法官顧錦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書記官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