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易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易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楊靜宜 律師 陳麗芬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永和市○○路○○○號三樓訴訟代理人 徐方齡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二一號誣告等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誣告等犯罪嫌疑,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提起上訴,經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周美月法官王聖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