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61號
原   告  施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奕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