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07號
原   告  黃吳美雲
訴訟代理人  王正忠
被   告  余秀蓮
訴訟代理人  陳可嘉
       薛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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