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07號
原 告 黃吳美雲
訴訟代理人 王正忠
被 告 余秀蓮
訴訟代理人 陳可嘉
薛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宋德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07號
原 告 黃吳美雲
訴訟代理人 王正忠
被 告 余秀蓮
訴訟代理人 陳可嘉
薛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