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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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蕭鳳嬌
被 上訴人 蕭聖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
月11日105年度桃簡字第9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
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1日105年度桃簡字第
9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上表明上訴
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
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收受裁定(於105年12月30日寄
存送達於警察機關),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
、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