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永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癡梜鬲B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蘑掑腹A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