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3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理人 王義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韋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堯弘 相對人即債務人朱堯弘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六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