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78號聲請人立峰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瑞賓 代理人 許煌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立峰通信有限│第一商業銀│104年7月5日│125,800元│GA0000000│││公司許瑞賓│行中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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