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基簡字第17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基隆 複代理人 韋賜餘 被告 廖冠伶 被告 廖廷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均無民事訴訟法第0386條所列之各種情形,爰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廖冠伶於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為辦理就學貸款,邀同被告廖廷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經原告先後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19日、93年4月19日、93年12月14日、94年4月26日、94年12月15日及95年4月19日分別貸與新臺幣(下同)27,321元、27,321元、27,317元、27,317元、28,035元及28,035元共6筆(合計165,346.元);均約定利息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下稱基準日)起,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嗣後如重新議定時,即自重新議定日起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算;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款、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即100.年3月2日)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即年息1.66%)加年息1%(即年息2.66%)計算;本息自基準日起依年金法分120.期按月平均攤還;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一次全部清償,並自違約之日起,其逾期償還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立有「放款借據」1件為證。詎被告廖冠伶自99年10月1日起即未再依約支付,依約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經核算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付,迭催不理等情,為此依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連帶如數給付。
三、被告2人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及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1件(影本附卷,原本發還)、「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電腦列印之帳單等件影本及利率資料1紙為證,經合與原告所述相符,參以被告2人均已去向不明,期日通知書均係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衡情應不可能向原告為清償等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廖冠伶確有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未付,依約應負清償之責;被告廖廷香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訴請被告2人連帶如數給付,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1,970.元(內含裁判費1,770.元及公示送達之登報費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0427條第1項訴訟(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0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0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附表(100年度基簡字第176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1│24,781元│自99年9月1日起至│1.55%│自9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100.年3月1日止。││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00.年3月2日起│2.66%│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20%計算。│├──┼─────┼─────────┴────┼────────────┤│2│27,321元│││├──┼─────┤│││3│27,317元│││├──┼─────┤│││4│27,317元│同上│同上│├──┼─────┤│││5│28,035元│││├──┼─────┤│││6│28,035元│││├──┼─────┼──────────────┴────────────┤│合計│162,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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