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5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遺失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查該公司之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其證券履行地應為該公司所在地之臺北市,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范鳳月┌───────────────────────────────────────────────────┐│股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51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1│1000││├──┼───────────────┼──────────────┼────┼───┼────┼───┤│00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235││├──┼───────────────┼──────────────┼────┼───┼────┼───┤│003│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280││├──┼───────────────┼──────────────┼────┼───┼────┼───┤│004│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