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RYANY印
25歲民原居留地址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ARYANY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MARYANY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居無定所,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5年9月22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家賢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