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之處,應補充更正「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平日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並參酌被告係因頭痛始攜帶毒品入境,所攜帶之數量不多、純度甚低,且事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論罪法條並應補列刑法第59條。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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