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葉家豪葉添壽 被告 葉添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89,274元(計算式:土地部分:103平方公尺X【公告土地現值】62049元/平方公尺X1/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部分:【房屋課稅現值】187500X1/2=93750;0000000+9375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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