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侵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進文選任辯護人陳怡欣律師
黃繼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03號、99年度偵續字第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進文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
一、莊進文於民國98年7月間,因有意加入直銷而在網路上結識 張慈侑 ,再經張慈侑之引介而認識A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A女於98年8月12日上午11時左右,前往莊進文任職之「思瑀服飾店」(位於臺北市○○區○○路○○○號)欲與之洽談直銷事宜同時選購服飾。詎料A女一進入店內,莊進文即以恐店內冷氣外洩為由關上服飾店鐵門,A女遂不疑有他開始挑選衣服,迨A女至更衣室(實為店內之小倉庫,當日經權充為更衣室)換穿長版T恤且步出更衣室照鏡子檢視之際,莊進文竟基於對A女強制猥褻之犯意,以為A女「調整身型」為藉口,而走至A女背後,並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自A女後方將該長版T恤掀拉至A女背部中間即胸罩扣子處,解開該胸罩扣子,旋以雙手穿過A女腋下伸至前胸處以雙掌撫摸A女乳房,A女即以手壓住內衣並斥責莊進文「你在做什麼」,同時又以手肘回頂莊進文腹部試圖阻止莊進文,莊進文猶無視A女不斷反抗,反稱「不要緊張,我只是在幫你」等語並持續以雙掌撫摸A女乳房,經A女不斷要求放手停止,莊進文方鬆手。惟莊進文又承此強制猥褻之接續犯意,行至A女面前蹲下後,先以手作勢欲拉下A女褲子,經A女拉住褲子並斥責莊進文之同時,莊進文再以同一違反
A女意願之方法,伸手觸摸A女下體陰部,而強制猥褻A女得逞。嗣因A女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莊進文固不否認A女於98年8月12日上午前往其任職之位於臺北市○○區○○路○○○號之「思瑀服飾店」,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我在98年年初在網路上先認識張慈侑, 伊旋 吸引我加入科士威公司之直銷事業,之後又要A女來與我洽談簽約及購買商品,張慈侑及A女才有獎金可領,在案發當日11時許A女到我店裡挑選購買衣服,並未提到直銷之事,我亦沒有摸A女胸部及下體,我因不願購買致A女無獎金可領,本案實係A女挾怨報復之誣指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本院證稱:「(問:至98年8月12
日為止,你認識被告多久?)1個多月。」、「(問:見過幾次面?)2次。(問:為何認識?)作直銷。(問:
由何人引見?)我的上線張慈侑。(第一次見面)那時候被告決定要做我們直銷,我們帶他去門市簽約。(問:98年8月12日是你跟被告第二次見面嗎?)是。...他加入直銷的時候,有一些優惠促銷可以供他選擇,他說不知道如何選商品,我就說如果需要的話,我去協助他選購商品。...好像地點是他說約在『思瑀服飾店』。」、「(問:98年8月12日你幾點去『思瑀服飾店』?)靠近11點。
(問:你去『思瑀服飾店』的時候已經開始營業嗎?)還沒有。(問:你進入服飾店的時候,外面的鐵門是拉起來還是關上?)進去之後他就關上了。」、「當時我們在外面見面,當時門有拉開一點點,進去之後,他說冷氣會外洩,就把門關上。(問:進入『思瑀服飾店』之後,你與被告討論何事?)除了討論協助他選擇商品外,在去之前,他說我作業務,穿著要更講究,所以當天去也有買服飾。...直銷的部分好像只有討論一點點,去的時候,我先購買服飾。...在他店內選購,選了我要的衣服之後,他店裡有小倉庫,我就進去換衣服。」、「(問:所以小倉庫就當作更衣室嗎?)是。」、「(問:你一開始選衣服時,被告有說什麼話嗎?)我忘記了,我只記得我要去換衣服的時候,他說在外面換就好。...(我)不理他,但是感覺不舒服。(問:接下來發生何事?)我換好衣服出來,因為被告之前曾跟我說服裝穿著要講究,再調整一下身型身線的話就不錯,他就說要幫我調整身型,我記得我當時換的是長版T恤,被告在我背後把T恤拉到我背部中央。」、「就是一般女生內衣的扣子的那邊,就是胸部。」、「(你的內衣是指胸罩嗎?)是。」、「(胸罩扣子之位置?)背部。(被告解開你胸罩扣子時,你有無反抗?)來不及反應。(被告解開胸罩扣子後,隨即把手伸到你胸部前面撫摸你的乳房嗎?)是。」、「(問:你當時是否覺得很突然,而沒有預料到?)是,完全沒有預料到。(問:當時被告站在你前面還是後面?)後面。」、「(問:你當天穿什麼褲子?)一件七分的內搭褲。」、「我當時應該在照鏡子。」、「我當時有問他要做什麼,他說不用緊張,只是幫我看一下,調整身型,我當時已經慌掉了,我忘記怎麼發生,但是很快的速度,我的內衣扣子被解掉,他的雙手很快地伸入我的內衣裡面,握住我的胸部,我有用手肘頂開他,...我當時就慌了。」、「被告掀到中間的時候,我有嚇到,我問他要做什麼,他說不要緊張,只是要幫我調整身型,我還沒有意會過來的時候,他就把我胸罩扣子解掉,然後解掉之後,他的手就伸到前面胸部去了。(問:被告把你的T恤掀到背部中間,要幫你調整身型,當時被告的手在何處?)他一直站在我背後,所以我不知道他的手在哪裡。」、「(問:你在跟被告說你在做什麼的時候,被告的手有離開你的身體嗎?)沒有。(被告的手還是繼續放在你的胸部那裡嗎?)是,且他整個人貼在我背部。」、「後來我有試著推開他,當時不知道過了多久,可能過一分鐘吧,後來他有放開,我說我非常不舒服。」、「(問:被告摸你乳房的時候,你做何反應?)我的手一直壓我的內衣,不要掉下來,然後我問被告在做什麼,然後用手肘去頂他。(問:被告撫摸你胸部,時間長短為何?)我有點忘記,應該有一分多鐘,我忘記了,當時對我來說,是很驚慌的狀態,我感覺時間很長。」、「(問:他是一支手還是兩支手?)兩支手。」、「(問:你用手肘頂被告何處?)肚子的地方。(問:你頂被告的時候,被告的手還是沒有放手嗎?)是,被告還沒有放手。」、「(問:你在頂被告或掙扎時,被告有說什麼嗎?)被告一直安撫我,被告說不用緊張,我幫你看一看,我有說你這樣我不舒服,這不是我知道的調整身型,這太超過,我說請你放開。」、「他一直安撫我,他說不要緊張,他只是在幫我。」、「後來被告有放開」、「當時的我太慌了,我腦袋一片空白,我只知道他到我前面蹲著,試圖看我的下半身。」、「他有想要作拉(褲子)的動作,我拉住褲子,他動作沒有很大,我也有警覺性,他的手很快往我私密處摸一下,然後跟我說,你的內搭褲滿厚的。」、「(問:他是從你下半身何處去拉?)腰那邊,就是褲頭那邊。...(問:被告是隔著T恤還是把手伸到T恤裡面去拉你的褲頭?)伸到T恤裡面。」、「當時他用上半身我制止他之後,他好像是說要順便幫我看下半身,我說不用,他就非常快,他有要拉的動作,我就有防的動作,他的手很快往我私密處(下體)碰。...他說要幫我看下半身,我說不用了,他作拉的動作,我的手一直在褲頭那邊有扶住,他的手就很快的往我的私密處摸。」、「(問:所以被告是隔著你的內搭褲摸嗎?)是,然後跟我說你的內搭褲滿厚的。」、「我當時已經急著想要離開,但是他鐵門沒有開,我當時也不知道怎麼辦,我只好繼續看衣服,當時被告要幫我調整身型,當被告摸我上、下半身結束之後,被告有跟我說,你的觸感其實還不錯,然後你只是太胖需要減肥一下,這樣就很完美了,被告說我下次再來的時候,可以衣服全部脫掉,我可以幫你看你的『PP點』,他有說他是真的想要幫我,反正你也不是沒有被人家摸過。...(問:被告是在何處時說的?)他站在櫃台。...他自己衝口而出的,他先說是真的想要幫我,反正也不是沒有被人摸過,之後才說你的觸感不錯。(問:被告在說這段話的時候,你當時在結帳嗎?)沒有,當時我有點不敢靠過去,我選衣服不到一、二分鐘之後,我就說要結帳,當時我看鐵門還是關著,我當時腦筋還是一片空白。(問:當天你跟被告買幾件衣服?)3件左右。(問:多少錢?)沒有印象。(問:服飾店外的鐵門是何時打開的?)我結帳完之後。...他自動打開的。(問:鐵門打開之後如何?)當時我問他,在作直銷這部分還需要協助嗎,他說他營業時間到了,沒有辦法去,我就趕快走。」等語(本院卷第44頁至第59頁)。依A女所言,其係在案發當日前一月左右,經由其直銷上線張慈侑之介紹而認識被告,嗣A女與被告相約於案發當日至被告任職之「思瑀服飾店」欲與被告討論如何選購直銷商品,並有意趁此機會選購服飾,A女於當日上午11時左右抵達店內後,被告即藉詞恐冷氣外洩而將鐵門拉上,A女即先挑選服裝,並至權充更衣室之店內小倉庫內換上一件長板T恤後走出該倉庫,A女下身則著一件內搭褲,此時被告即以為A女「調整身型」為藉口,走至A女背後,並將該長版T恤掀至A女背部中央胸罩處,再以極快速度解開胸罩扣子,旋將雙手伸進A女前胸撫摸乳房,A女即斥問被告要做什麼,同時以手肘回頂被告腹部,並表示不舒服之反對意思,但被告雙手仍持續撫摸A女乳房,再經A女不斷要求放手,被告方鬆手,此時A女因驚慌失措而無法思考,被告竟仍走到A女前方蹲下,並將手伸進T恤內試圖自A女內搭褲褲頭處拉下A女褲子,經A女以手扶住褲頭不使遭被告拉下,被告竟再違反A女意願而伸手觸摸A女下體陰部處,旋起身對A女誑稱要伊下次再來脫去全身衣物以便「看PP點」、「調整身型」,A女因恐再遭被告非禮,故對被告虛與委蛇,假意選購數件服飾後,經被告打開鐵門即離去。
㈡被告雖辯稱A女上述遭其強制猥褻之情節均虛構不實,惟依卷附A女所持行動電話簡訊內容翻拍照片所示:
①98年8月12日下午2時3分55秒由門號為0000000000號
傳至A女手機:「嗯,真的對不起啦!出發點真的想幫妳。起碼得尊重妳的感覺。謝謝妳的原諒」等語。
②同日下午2時55分20秒,由門號0000000000號傳給A女
手機:「願意原諒我嗎?願意為我保密嗎?」等語。③同日晚間8時50分36秒,由門號0000000000號傳給A女
手機:「阿○(A女姓名之末字,下同)、遭(糟)了我該怎麼向 侑姐 解釋認錯啊!難道是我的絕路了,救救我吧。○」等語。
④同日晚間9時36分44秒,由門號0000000000號傳給A女
手機:「嗯那,首要的是取得○的諒解。然後再向侑姐圓個善意的謊。○,妳覺得這樣好嗎?等待你的指點」等語。
⑤同日晚間9時37分25秒,由A女手機傳給0000000000號
門號:「今天的事超過我可以理解正常範圍,至於怎麼跟侑姐解釋,我不知道,我沒辦法冷靜,叫我解釋,這整件事就是不對勁,不要再找我,我會發瘋」等語。⑥同日晚間9時49分56秒,再由A女手機傳給門號000000
0000號:「不要欺人太甚,你當我真認為這是幫我,當我白癡,放屁,不要叫那麼親密,我只要想到所有的過程,就是骯髒,噁心,想殺人,你是個長輩,有孫子,都沒有任何關係,我不希望在(再)發生,那些動作已經超出我所知道調整身型的範圍」等語。
⑦翌日即98年8月13日凌晨4時14分44秒,再由A女手機
傳給門號0000000000號:「利用我的單純,跟你是姐的朋友所產生的信任,混帳王八蛋,我只要想到整個經過,巴不得你下地獄,真的不是人,不要在(再)給我留言,傳簡訊,我只要看到我都想殺人,積點德給你的後代,無恥渾帳,我繼續的看衣服,還結帳,為的就是等你開起鐵門,我根本不敢想像會發生的事,你真的不是人,骯髒卑鄙畜生,可以臉不紅氣不喘說那些,下次不在(再)犯,失態,真的不是人,他媽王八蛋,我是個乾淨的人,混蛋真的另(令)人作噁傢伙,會有報應的,一定會有」等語(均見本院卷第76頁至第80頁)。
㈢就上開各簡訊,被告於本院中坦認正係其以所持用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A女傳訊之內容(本院卷第20頁反面)。然就為何須在A女離開「思瑀服飾店」之當日下午及晚間,先後傳送上開「真的對不起」、「願意原諒我嗎」、「願意為我保密嗎」、「如何解釋認錯」乃至「難道是我的絕路了」等極盡低姿態求饒能事之簡訊給A女之原因,被告於本院中先辯稱:「(問:簡訊中稱『你願意幫我保密嗎』,你要A女幫你保密什麼事情?)我說我不做直銷了,我請A女幫我保密,不要讓張慈侑知道。」等語,嗣又稱:「(問:你為何在簡訊中跟A女說『真的對不起』?)因為我說我不想做直銷。(問:你為何又在簡訊中說『願意原諒我嗎』、『願意幫我保密嗎』?)因為我不做直銷了,張慈侑對我很好。」等語,再經本院質以究竟要A女為其「保密」何事時,被告則改稱:「我打錯了,應該是保證。」等語,又稱:「(問:什麼是願意幫我保證?)保證不跟張慈侑說。」等語,再稱:「(問:你為何又在簡訊中提到『糟了,我怎麼向侑姐解釋認錯』,還要A女救救你?)因為那時候我跟A女為了這件事情,向他請示說,我不做了,該怎麼辦。」等語(本院卷第120頁反面至第121頁)。是依被告所辯,其係因不想做張慈侑之直銷生意,故希望A女為其「保密」或「保證」不要讓張慈侑知道其不想做,又希望A女能為其指點迷津如何隱瞞不使張慈侑知悉,故有傳送上開簡訊之舉。
㈣惟查,被告於本院中供稱:「(問:你跟張慈侑如何認識
?)98年年初他用『 明智 老師』的頭銜上網,我就看到了,我就上線跟他對話,張慈侑就叫我做直銷。」、「(問:你如何認識A女?)張慈侑叫A女幫我做簽約的時候認識的。(簽什麼約?)科士威集團直銷的約。...是A女帶我去簽約的。...是98年7月14日才認識A女,我才知道張慈侑是叫A女來跟我簽約。(問:所以你在98年7月14日當天已經簽約,成為A女的下線嗎?)是。(問:你成為A女的下線,張慈侑是否知道?)應該知道,我不敢確認。(問:你有無跟張慈侑說過,你已經與A女簽約嗎?)好像沒有,但是他們有個紀錄在。」等語;又稱:「我跟張慈侑只有在(98年)6月談直銷的事情,後來是A女接手,所以『我與張慈侑不是很熟』。」、「(98年8月12日案發當時)我當時已經沒有與張慈侑聯絡。(為何沒有聯絡?)不知道說什麼,我們平常也只是談直銷。」、「(問:你自認為你跟張慈侑交情如何?)我跟他完全沒有交情。」等語(本院卷第115頁反面、第118頁、第
121頁)。是依被告自己所言,其與張慈侑及A女均係因「直銷」相識,認識時間不長,平日除談論「直銷」外,毫無交情可言,且更不確定A女之上線張慈侑是否知悉其有無加入直銷。既如此,又何須乞求A女為其「保密」或「保證」不使張慈侑知悉?而其與A女及張慈侑非親非故,又無交情,要否從事直銷又屬個人自由決定,自己更不會因不從事直銷而受何等不利對待,則又何須僅因最終決定不從事直銷,而向A女懇求再三,甚以自稱「難道是我的絕路」及「救救我吧」等極盡自我羞辱之用語,一再向
A女拜託、道歉、乞求原諒?由是可見,被告上開辯解與常理相違甚鉅,顯屬謊言。更何況就上揭由A女傳給被告之⑤、⑥、⑦3通簡訊,其傳送時間緊接於被告所傳之上揭③、④2通向A女乞求「原諒」之道歉簡訊之後,觀此
3通簡訊內容,除提及「今天的事超過我(A女)可以理解正常範圍」、被告之動作「已經超出我(A女)所知道調整身型的範圍」、A女「繼續的看衣服」「為的就是等你(被告)開起鐵門」等情外,餘盡皆甚為粗鄙不堪入耳之羞辱眥罵被告之言詞,衡諸常情,倘常人收受認識之人傳來此簡訊,且對辱罵內容之來龍去脈毫無頭緒,則必於收受簡訊後立時聯繫傳送者質問原因或是否誤傳,方為合理,何有可能置之不理毫不回應?然被告於本院中就其收受此簡訊後之反應,供稱:「(問:你收到A女上揭⑥、⑦2通簡訊後,你做如何處置?)我沒有做什麼事情。」、「因為我沒有做什麼事情,他這樣罵我,我也沒有辦法。」、「(問:你有無問他,他為何要這樣罵你?)我沒有問。...他罵得莫名其妙,我要怎麼接。」、「(問:
你有沒有問他是否傳錯人,罵錯人?)沒有。(問:為何不問?)因為我根本沒有想到這個問題。...我根本不知道他說什麼,我就沒有問他。」等語(本院卷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可見被告反應與常理常情迥然相違,毫不可信,更顯見被告主觀上實心知肚明A女以如此激烈言詞對其辱罵之真正原因,根本與所謂「加入直銷與否」毫不相涉。亦即,上揭被告與A女互傳之手機簡訊內容,根本與被告「要否加入直銷」毫無關係,此無非被告欲掩飾其傳送上開內容簡訊背後真正原因所為之託詞。
㈤再依A女於本院中證稱:「(問:你離開『思瑀服飾店』
後,有將遭被告猥褻之事告訴別人嗎?)有,我一離開『思瑀服飾店』,我就打電話給我的上線張慈侑。」、「我打電話告訴張慈侑整個事情經過,我說我覺得我被侮辱,張慈侑跟我說,這樣是不對的,之後我就失去控制一直哭,張慈侑就說他要打電話問被告,然後我就沒有印象了,我當時很慌張地跟她說剛剛發生的事情,張慈侑說這樣的動作是不對的,說要幫我問對方,然後就掛電話。」、「(問:98年8月12日稍晚,你還有打電話問張慈侑嗎?)有,我問張慈侑是否有找到被告,被告怎麼說。...我忘記張慈侑是說他與被告有通電話還是有傳簡訊給被告。」、「張慈侑說被告一直躲他,張慈侑說中午他與被告有通
1通電話,他問被告對我做了什麼事情,張慈侑跟我說,被告跟張慈侑說,不是像張慈侑所想的那樣,張慈侑說他一直在罵被告,張慈侑說他有罵到被告說要不然現在要怎麼辦,被告說要不然我娶他(A女),我把財產過戶給他(A女),這是張慈侑說的。」、「(問:98年8月12日中午你離開被告任職的『思瑀服飾店』之後,你還有與被告聯絡嗎?)結束之後,被告有打電話給我。...我離開店裡沒有多久,大約過1點上下。...當時下大雨,他問我有沒有淋到雨,我說沒有,然後我很快掛電話。...之後都是傳簡訊。」、「我掛電話我有傳簡訊給被告,這簡訊已經不在我的手機裡面了,我說對於剛剛在店裡發生的事情,我是很驚慌的,這不是我所知道的調整身型,我有告訴被告我非常的不舒服,我一開始在火車上傳完這簡訊給被告之後,被告回傳簡訊跟我說,他是真的想幫助我,但是沒有顧及我的感受【按即上開①之簡訊】,這點他很抱歉還是什麼的,後來我就沒有回,後來到晚上6、7點他傳簡訊跟我說,他遭到『侑姐』也就是張慈侑的誤解,被告問我該怎麼辦,要我幫他,我就回傳罵他。」等語(本院卷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反面)。
㈥參以證人張慈侑於本院中證稱:「(問:你是否知道98年
8月12日的時候,A女跟被告有無見面?)有,因為被告要談加入科士威集團的事情,所以A女有去找被告。(問:你是怎麼知道A女去找莊進文的事情?)A女打電話給我,去找被告,我那時候很忙,所以A女打電話給我說,發生了事情,所以我才知道這件事情。(問:A女什麼時候打電話給你?)我記得應該是在中午,好像是隔天,我忘記了,我應該去參加淡水的法會。」、「(問:是當天還是隔天?)我真的忘記了。」等語。而張慈侑曾於99年
5月27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當天被告在店內有無對告訴人A女作何事?)A女『當天中午』有打電話給我,說被告撫摸他的上半身。」等語(偵查卷第22頁),經檢察官當庭提示此偵查筆錄給張慈侑閱覽,張慈侑亦證稱伊當日所述屬實等語;並證稱:「(問:A女當天打電話給你時說何事?)A女非常緊張,然後恐懼,說被告撫摸他的上半身,我記得電話中A女是哭著,恐懼的。(問:A女有無跟你說被告如何撫摸他上半身?)當時A女情緒很激動,他有哭,恐懼,他有說到撫摸上半身的問題,...但是我不知道細節他說什麼。我現在想起來,A女說他進去買衣服,他要作業務,所以要買漂亮的衣服,所以他去被告店裡買衣服,他進去後鐵門就關起來了,可能在試穿衣服的時候,被告就進去藉由一些理由,去撫摸A女的上半身。」、「(問:A女有無說是否有隔著胸罩,還是伸入胸罩裡面?)就是直接從衣服裡面進去,被告從A女後面撫摸A女。好像是藉由按摩之類的理由,然後很自然去摸A女整個身體,所以會讓A女很不舒服,A女在電話中確實有說這個細節,我現在想起來。」、「(問:當時A女除了說按摩之類的理由,有提到被告藉由其他的機會或理由撫摸A女的身體嗎?)不知道。...A女有說被告跟A女說,好像要做胸部的什麼,我真的忘記了。...(問:你有無印象,A女在電話中說有無提到調整身型的用語?)我不知道,是不是與按摩有關係,我不知道。...可能有,我忘記了。」、「(問:A女是說撫摸A女的『上半身』還是撫摸『乳房』?)A女在電話中說,被告有摸他的上半身,確實有摸他的乳房。...(問:你剛剛說,A女在電話中有提到按摩,你剛剛也有說,A女可能有說調整身型,你會將『調整身型』這四個字想成按摩嗎?)我也真的不知道調整身型與按摩的差別,我的感覺都一樣。」等語。復就聽聞後去電質問被告時,被告表現之反應證稱:「我當時非常生氣,被告的行為怎麼會這個樣子,我記得當天法會結束後,我有打電話給莊進文,我有罵他說怎麼可以這樣對A女,因為當時車上太多人,我當時很大聲罵被告,怎麼這樣對A女,當時被告在電話中也有說一些話。」、「問:你當時打電話給被告的時間?)我們法會結束,大概是下午6點到7點之間,可能超過7點,就是在晚上。」、「我就很衝動去罵莊進文,問為什麼要對A女這樣,不應該。」、「(被告回應)我不是記得很清楚,我記得他說對不起做了一些事情,我覺得於事無補,做了要怎麼承擔,我在電話中依稀記得,好像說要娶他什麼的,後來被告又加一句,老師不是你想的這樣,就掛斷了,之後我就無法聯繫到被告。」、「(問:電話中你有無問被告,你怎麼會去摸A女的乳房?)我沒有說,因為車上很多人。...我說你怎麼對A女這樣,我想這樣被告應該明白我說什麼。(問:被告有無問你講的是什麼意思?)沒有。」、「被告沒有作解釋,我不知道被告說了什麼,我印象中,被告有說要娶A女的意思,後來被告說『老師,不是你想的這樣』,後來就掛電話了,後來我就打不通被告的電話。(問:被告在電話中有無親口說,他有摸A女的胸部及乳房?)沒有說。(問:所以你認為,被告沒有辯解,就是承認,是否如此?)是。(問:你說被告在電話中有提到會娶A女,你有無把這話轉述給A女?)我記得有一次,但是情形我忘記了。(問:被告是否在電話中跟你說,不然我娶他,我的財產都過戶給他?)法會那天很吵,好像真的有聽到這樣的聲音,...確實有聽到這樣的聲音。(問:為何被告要跟你說,不然我娶他,我的財產都過戶給他?)我忘記了,他知道他作錯了這件事情,要給人家一個交代,...可能被告也慌了。」、「(問:之後有無再與被告聯絡過?)都沒有。」、「(問:你剛才說被告電話中曾說對不起作了一些事情,他有無說作了什麼事情?)沒有,電話中他沒有說。(問:這通電話你們談了多久的時間?)不到10分鐘。」等語(本院卷第104頁至第112頁反面)。
㈦由A女及張慈侑上揭證詞,復參以上揭被告與A女間傳送
簡訊之時間及內容,即被告於當日下午2時許所傳①、②
2通簡訊從未提及「侑姐」張慈侑,但至晚間8時50分及
9時36分之③、④2通簡訊即先後提及「侑姐」,並表示不知如何向「侑姐」解釋認錯及圓謊等情,交互觀之,可知A女在案發當日下午1時許離開服飾店後,隨即去電向張慈侑哭訴方才在服飾店內突遭被告自後方撫摸上半身及乳房之猥褻舉動,張慈侑亦在當日晚間6時至7時許去電質問被告,但因張慈侑身旁人潮眾多,因此僅隱晦地質問被告「怎麼可以這樣對A女」,但被告並未反問張慈侑究竟發生何事,反而直接回稱「對不起作了一些事情」,旋又表示要娶A女,甚積極表示願將自己財產「過給A女」等語,最終竟向張慈侑表示「不是你想的這樣」,但仍未加解釋即掛上電話。衡諸常理,倘被告未對A女為任何不軌舉動,則面對張慈侑此等突如其來未為任何具體指責之盛怒質問,自當立時反問「我究竟對A女作了何事」或追問詳情,何有可能捨此不為,在不明就裡情形下,對張慈侑之指責完全不加否認或爭執,反直接回應「對不起作了一些事情」,表示對自己所做所為甚感歉意?甚且積極表示「要娶A女」或「要將財產過戶給A女」?倘其欲表示歉意之所作所為與A女名節無涉,又何須藉「迎娶A女」甚且移轉自己身家財產之方式尋求解決以平息A女憤怒?可見縱然張慈侑未明指何事,被告亦明知張慈侑所質問者正係自己方才對A女侵害名節之行為,方能在不需反問張慈侑究係何事之情形下,直接對張慈侑提議稱願以「迎娶
A女」及移轉財產給A女解決此事。另參以上揭由被告傳給A女之各簡訊,自被告於案發後竟一再以甚低姿態乞求
A女原諒,甚且表示這是其「絕路」、乞求A女「解救」,可知此顯然係被告自知對A女方才不軌行為已然激怒A女,因擔憂A女提告或大肆宣揚,所為之求情求饒舉動;至A女傳給被告之各簡訊,係A女就被告在服飾店內對伊所作諸般「超出伊所知之調整身型範圍」舉動所為之指控辱罵,對此被告竟默不作聲、毫無反應,可知被告當時顯然知悉A女辱罵之原因正係其在服飾店內對伊不軌上下其手之猥褻行為,且其先前向A女之求情求饒毫無用處,一時語塞不知如何回答,故選擇默不作聲,有以致之。綜此,被告係為乞求A女原諒自己適才在服飾店內所為之猥褻行為,而有傳送上開①至③之求饒簡訊給A女之舉,且係在明知張慈侑來電所質問者正係其為何要對A女猥褻行為此事之情形下,直接對張慈侑明確表示「願娶A女」及「願將財產過戶給A女」等語,而被告上揭對自己不利之陳述及回應,既係在明知上揭脈絡情形下,出於己意所為,是此實與被告積極自承確有對A女猥褻等不軌行為之自白無異。至被告對A女傳來之上開⑤至⑦3通簡訊,A女係以被告所為已「超出認知之調整身型範圍」而一再辱罵被告,可知A女實藉此簡訊內容,陳述暗示被告在服飾店內確有對伊為上開猥褻不軌舉動,對此被告竟默不作聲,可見被告實已默認自承確有對A女所陳述及暗示之強制猥褻行為。此外,參以A女與被告本非甚為熟識,依被告自己所言於案發前亦無何仇恨怨隙,可知A女主觀上根本無惡意誣陷被告之動機,更無干冒偽證誣告重罪及自辱名節之風險,以達誣陷被告於此重罪之目的,且A女就本案遭被告強行撫摸胸部及下體之過程、部位、當下反應證述均詳盡完整且前後一致,可見伊感官及陳述能力均正常,對此事件之記憶亦甚深刻。是A女上揭在被告之「思瑀服飾店」內遭被告強制猥褻之證詞,甚為可信。綜此被告自認及
A女甚為可信之證詞,交互勾稽,可見被告確曾於98年8月12日上午10時許後之某時,在「思瑀服飾店」內,以徒手強行拉開A女衣物並伸手觸摸之方式,在違背A女意願之情形下,撫摸A女乳房及下體之猥褻行為,此事實至堪認定。
㈧被告之辯護人另辯以:A女於案發前即曾每日與被告在網
路上聊有關加入直銷之事,時間長達1個月,今係因被告突然拒絕加入成為A女下線,A女方挾怨報復而提告云云。惟依A女於本院中證稱:「(問:被告有因為加入直銷公司而繳付什麼錢嗎?)就只有加進去成為代理業主的1,
000元。(問:在98年8月12日之前,被告有因為加入這直銷而讓你付出什麼金錢嗎?)沒有。(問:被告有因為參加直銷而培訓嗎?)沒有。(問:被告算是你的下線嗎?)是。(問:被告加入,你有什麼獎金嗎?)不到1,00
0元,應該也不到500元。」等語(本院卷第50頁),亦即,就A女之角度而言,不論被告是否加入或退出此直銷事業,對A女均無甚影響,倘被告果無意加入,盡當依自己意願退出即可,A女何有可能僅因此微不足道之蠅頭小利,而甘冒誣告偽證重罪甚且賠上自己名節之風險,誣指被告對伊強制猥褻?此顯然係被告掩飾強制猥褻犯行之託詞,毫不足採。被告辯護人又以:A女於本院作證時先證稱伊當日去「思瑀服飾店」之目的是要「協助被告選購直銷商品」等語,嗣又稱「直銷的部分好像只有討論一點點,去的時候,我先去購買服飾。」等語,後又稱伊係為協助、輔導被告加入此直銷事業,看被告需要幫什麼忙等語,由是可見A女關於當日前去「思瑀服飾店」之目的前後所述不一云云。惟查,依被告辯護人所舉上揭A女陳述,僅可知A女當日前去「思瑀服飾店」之目的,既為要求被告選購直銷商品,亦為趁便選購服飾,前後並無不一之處,亦與A女於本院中明確證稱伊當日除討論協助被告如何選購直銷商品外,復為求自己身為業務人員之穿著「更講究」,故亦有購買服飾之意等情相符,更何況被告亦不否認A女當日確有來店與之商談直銷及選購服飾等行為,此既屬事實,則A女當日前往之目的究係單為洽談直銷、或純為選購服飾、抑或兼而有之,又與被告當日有無對A女強制猥褻何干?是被告辯護人此點辯解,亦不足採。被告之辯護人再以:衡諸常情,在A女長版上衣拉至背後中間、解開胸罩後面扣子後,如欲從A女背後伸手撫摸A女胸部,必須一邊固定住長版上衣使其不掉落,一邊伸手穿過胸罩內側及A女腋下,始有可能觸摸A女胸部云云。惟查,被告自後方將A女斯時所著之長版T恤掀起後,雙手即可由掀起處順利向前伸至A女前胸撫摸乳房,何有辯護人所稱必須一邊固定該T恤不使掉落,方能順利伸手觸摸A女前胸之情形?是此點辯解,亦不足採。
㈨綜上所述,被告確有於98年8月12日上午11時左右進入「
思瑀服飾店」後之某時,在該店內以徒手拉開A女衣物並伸手觸摸之方式,在違背A女意願之情形下,撫摸A女乳房,復伸手觸摸A女下體陰部之猥褻行為。被告前開所辯,均係卸責狡辯之詞,毫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所謂「強暴」,係指以有形之暴力行為強加諸被害人之身體,以抑制其抗拒之謂。而「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則係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言。查本件被告於A女換上試穿衣物後,竟至
A女後方掀起上衣及解開A女胸罩扣子,復將雙手自A女腋下伸至胸前撫摸A女乳房,經A女質問被告並以手肘欲頂開被告而明確表示反對意思後,被告仍未放手而持續強行撫摸
A女乳房,嗣更欲強行褪去A女褲子,旋又撫摸A女下體,可見被告對A女為上揭撫摸胸部及下體行為時,其手段雖未達強加暴力之強暴程度,然其手段確已違反A女明確表達之反對意願,至無疑問,是屬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實施,應無疑問。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被告先後以撫摸A女乳房及下體之方式而為猥褻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相同空間且密接時間下接續實施,且侵害A女之同一之性自主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以接續犯論以一強制猥褻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為逞一己淫慾,竟利用A女對伊之信任,將鐵門拉下使A女與之共處一室,再以此A女孤立無緣之機會,以調整身型之藉口,對A女進行強制猥褻犯行,其犯罪動機甚為惡劣,手段甚為囂張且膽大妄為,事後竟仍延續前揭調整身型之藉口,企圖讓被害人認為被告係出於好意,雙方僅是溝通不良,顯見被告犯後毫無悔意且無視女性性自主權之心態,且被告犯後面對上開鐵證,仍飾詞狡賴,否認犯行,誣指係A女因為被告不願做直銷,挾怨報復、進而 羅織構陷 對被告提起本件告訴,參以被告自案發伊始至今始終未曾嘗試與被害人商談和解事宜以填補被害人之損害。綜此觀之,顯見被告毫不知悔,犯後態度惡劣,自有從嚴懲處俾使其時時銘刻在心,莫敢擅忘前懲以杜覆蹈之必要。且被告犯行已造成被害人身心難以抹滅之傷痛,影響被害人之健全心理至鉅,此從被害人A女到庭明確陳述因為生活因本案嚴重受到影響,求助於親友、社工及精神科醫師後,始願意正視自己受到性侵害之問題等語可見一斑。復參酌被告並無犯罪紀錄、自承係國民中學畢業,現今無業,結婚並育有1子等智識程度及平日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月,顯然過輕,無法收懲罰、嚇阻再犯及教育之效,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
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若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高若珊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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