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天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00號、101年度執字第3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天福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天福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劉天福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4月18日│民國100年9月10日│民國100年9月29日││││││├───────┼─────────┼─────────┼─────────┤│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0807號│20807號│2080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3009號│3009號│3009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1年3月29日│民國101年3月29日│民國101年3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3009號│3009號│3009號││├───┼─────────┼─────────┼─────────┤│判決│判決確│民國101年3月29日│民國101年3月29日│民國101年3月29日│││定日期││││└───┴───┴─────────┴─────────┴─────────┘┌───────┬─────────┬─────────┬─────────┐│編號│4│││├───────┼─────────┼─────────┼─────────┤│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以││├───────┼─────────┼─────────┼─────────┤│犯罪日期│民國100年3月19日││││││下││├───────┼─────────┼─────────┼─────────┤│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空││││329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白│││最後├───┼─────────┼─────────┼─────────┤││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623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1年4月19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623號││││├───┼─────────┼─────────┼─────────┤│判決│判決確│民國101年5月14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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