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 邱宗毅 相對人 陳王蘭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司法院104年7月3日院台廳司四字第0000000000號令自同年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伊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扶基金會台東分會申請准予法律扶助為由,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台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審查表(全部扶助)為憑,另就形式審查,尚難遽認聲請人之上訴顯無理由,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劉雪惠法官邱志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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