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04號原告 陳佳 和
陳曄泓 陳曄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被告 許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等規定,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核定為新臺幣參拾玖萬元(計算式:2600×150=390000;即原告所指遭占用之新北市○○區○○○段○○○段000000
000地號土地的公告現值乘以面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