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05號聲請人 何文順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好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