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33號原告臺北橋首府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維雄 以上原告與被告群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公司已解散,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以明被告公司之董事有那些人,如董事除 李林金華 以外尚有他人,請將全體董事列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均記載地址,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