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683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宗耀 、 吳淑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宗耀、吳淑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228,000元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註:債權人雖提出經兩造簽章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為證,然該契約所載之貸款金額190,000元與債權人主張之借款金額不符;況此僅能證明兩造有合意成立該契約,尚應補提本裁定命提出之其他釋明文件】。
3、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㈡如係請求票款:
1、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