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原告 賈玉西 被告 陳淑娥 ( 劉奕璋 之承受訴訟人)
劉彥伶 (劉奕璋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淑娥、劉彥伶為被告劉奕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奕璋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淑娥、劉彥伶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親等關聯、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