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8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凱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215號、111年度偵字第15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凱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洗錢、詐欺取財等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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