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59號原告 陳軍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求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之訴,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又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顏莉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