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
戊○○己○○丁○○庚○○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吳福森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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