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依潔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5年8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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