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62號上訴人嘉義縣六腳鄉蔬菜共同經營班(即嘉義縣六腳鄉
蔬菜產銷班第三十七班)法定代理人 呂武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呂勝惠 、 呂瑞蘭 間確認租賃關係等事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追加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嘉義縣六腳鄉蔬菜共同經營班(即嘉義縣六腳鄉蔬菜產銷班第三十七班)新台幣(下同)2,365,712元及自被上訴人收受追加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查本件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365,712元,應徵追加之訴裁判費36,69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