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遺產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被告戊○○
己○○甲○○乙○○丁○○庚○○前當事人間請求遺產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丙○○、被告戊○○、己○○、甲○○、乙○○、丁○○公同共有如附表一之土地,准依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為分別共有。
原告丙○○、被告戊○○、己○○、乙○○、丁○○、庚○○公同共有如附表二之土地,准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負擔之。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緣原告與被告甲○○、乙○○、丁○○等人均為被繼承人李
老得之繼承人,而被告戊○○、己○○係 李木城 之子女,為 李老得 之孫子女,因李木城早於李老得死亡,故渠等乃代位李木城為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可稽。被繼承人李老得於民國83年8月26日亡故,身後留有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2、同段149地號土地範圍3分之1、同段154之2地號土地全部、同段154之3號地號土地全部、同段154之4地號土地全部、同段154之6地號土地全部、同段154之7地號土地全部(如附表一)、同段154之1地號土地全部、同段154之10地號土地全部及同段154之11地號土地全部等多筆土地(如附表二),而該等土地業經原告丙○○、被告戊○○、己○○、甲○○、乙○○、丁○○於
86年11月5日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完畢,有土地謄本可憑。
㈡附表二所示土地,原係被告甲○○與原告丙○○、被告戊○
○、己○○、乙○○、丁○○所公同共有,因被告甲○○積欠債務而遭法院查封拍賣,由被告庚○○拍定取得,並於95年12月5日登記在案,由於被告庚○○亦屬上開土地之公同共有人,故一併將之列為本案之共同被告,併此敘明。
㈢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而共有物之分割並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2561號判例參照)。
查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均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依法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無訂立不分割之特約,且無法經全體公同共有人之一致同意辦理分別共有登記,是原告自可依諸上揭民法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謄本、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1151條、第959條亦規定甚明。復按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2561號判例、82年臺上字第748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權利移轉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憑,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揆豬前揭法條之規定,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之遺產即系爭不動產依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堪認公平合理。從而,原告請求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之遺產即系爭不動產,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於法有據且為適當,應予准許,爰判決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2項所示。另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及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價值分攤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隆慶┌────────────────────────────────────────┐│附表一:│├──┬──────┬───┬───┬───┬────┬───┬─────────┤│編號│縣○鄉○○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地目│應有部分及分割方法│├──┼──────┼───┼───┼───┼────┼───┼─────────┤││││││││丙○○、甲○○、李││①│臺南縣新市鄉○○○段│148│1212㎡│三分之二│建│木鐘、丁○○各五分│││││││││之一;戊○○、 李建 │││││││││達各十分之一│├──┼──────┼───┼───┼───┼────┼───┼─────────┤││││││││丙○○、甲○○、李││②│臺南縣新市鄉○○○段│149│2803㎡│三分之一│旱│木鐘、丁○○各五分│││││││││之一;戊○○、李建│││││││││達各十分之一│├──┼──────┼───┼───┼───┼────┼───┼─────────┤││││││││丙○○、甲○○、李││③│臺南縣新市鄉○○○段│154-2│218㎡│全部│水│木鐘、丁○○各五分│││││││││之一;戊○○、李建│││││││││達各十分之一│├──┼──────┼───┼───┼───┼────┼───┼─────────┤││││││││丙○○、甲○○、李││④│臺南縣新市鄉○○○段│154-3│221㎡│全部│道│木鐘、丁○○各五分│││││││││之一;戊○○、李建│││││││││達各十分之一│├──┼──────┼───┼───┼───┼────┼───┼─────────┤││││││││丙○○、甲○○、李││⑤│臺南縣新市鄉○○○段│154-4│116㎡│全部│道│木鐘、丁○○各五分│││││││││之一;戊○○、李建│││││││││達各十分之一│├──┼──────┼───┼───┼───┼────┼───┼─────────┤││││││││丙○○、甲○○、李││⑥│臺南縣新市鄉○○○段│154-6│242㎡│全部│水│木鐘、丁○○各五分│││││││││之一;戊○○、李建│││││││││達各十分之一│├──┼──────┼───┼───┼───┼────┼───┼─────────┤││││││││丙○○、甲○○、李││⑦│臺南縣新市鄉○○○段│154-7│111㎡│全部│堤│木鐘、丁○○各五分│││││││││之一;戊○○、李建│││││││││達各十分之一│└──┴──────┴───┴───┴───┴────┴───┴─────────┘┌────────────────────────────────────────┐│附表二:│├──┬──────┬───┬───┬───┬────┬───┬─────────┤│編號│縣○鄉○○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地目│應有部分及分割方法│├──┼──────┼───┼───┼───┼────┼───┼─────────┤││││││││丙○○、乙○○、李││①│臺南縣新市鄉○○○段│154-1│3804㎡│全部│田│ 玉雲 、庚○○各五分│││││││││之一;戊○○、李建│││││││││達各十分之一。│├──┼──────┼───┼───┼───┼────┼───┼─────────┤││││││││丙○○、乙○○、李││②│臺南縣新市鄉○○○段│154-10│262㎡│全部│道│玉雲、庚○○各五分│││││││││之一;戊○○、李建│││││││││達各十分之一。│├──┼──────┼───┼───┼───┼────┼───┼─────────┤││││││││丙○○、乙○○、李││③│臺南縣新市鄉○○○段│154-11│51㎡│全部│田│玉雲、庚○○各五分│││││││││之一;戊○○、李建│││││││││達各十分之一。│└──┴──────┴───┴───┴───┴────┴───┴─────────┘┌───────────────────┐│附表三│├───────────────────┤│①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共計│53,277元│├──────────┴────────┤│②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丙○○│10,655元│├───┼───────────────┤│戊○○│5,328元│├───┼───────────────┤│己○○│5,328元│├───┼───────────────┤│甲○○│4,582元│├───┼───────────────┤│乙○○│10,655元│├───┼───────────────┤│丁○○│10,655元│├───┼───────────────┤│庚○○│6,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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