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調解筆錄95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聲請人即相對人
乙○○○聲請人即相對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5號就本院95年度簡字第5554號傷害一案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試行調解成立。
出席職員:
法官張兆光書記官曹秋冬調解委員蔡進義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即相對人乙○○○聲請人即相對人甲○○○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成立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即相對人 黃玉梅 、甲○○○願各自拋棄民事賠償。
二、聲請人即相對人黃玉梅、甲○○○其餘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人即相對人黃玉梅、甲○○○願各自撤回刑事95年簡字字第5545號甲○○○、黃玉梅之傷害案件告訴。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曹秋冬法官張兆光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