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8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在案。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