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遺產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被告戊○○
己○○甲○○乙○○丁○○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之「住臺南縣新市鄉社內17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南縣新市鄉社內村社內172號」;丁○○之「住臺南縣○○鄉○○路○○○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南縣○○鄉○○村○○路○○○巷○○○號」;庚○○之「居臺南縣永康市○○路689之4號11樓A1」,應更正為「居臺南縣永康市○○路689之49號11樓A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