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175號抗告人乙○○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蘇炫綺附表:
一、請說明抗告人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事實上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抗告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
三、請提出抗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含抗告人97年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四、請提出抗告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抗告人及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六、抗告人檢附之療養費郵政劃撥收據最早之日期係民國96年12月25日,請說明抗告人父親 林龍成 究於何時起至上好老人養護中心療養?
七、請說明抗告人何時開始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元,又該筆費用是否即為負擔父親之療養費?
八、抗告人負擔家計之比例為何?(如對水、電、瓦斯、房租...等共同使用部分之支出)並提出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抗告人之父林龍成所有之「嘉義縣○○鄉○○段443-
10、507-52、507-57、507-60、507-62地號土地」現由何人使用?若係出租他人,並請補正租賃契約書。
十、請說明抗告人之母 郭彩春 、弟甲○○於95、96、97年之平均月收入各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請說明抗告人之父林龍成、母郭彩春、弟甲○○有無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性質及所在地應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