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О六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右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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