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家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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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家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子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九十二號
上訴人丁○○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游瑞華 律師複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上訴人乙○○兼右法定代理人丙○○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修三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監護子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八年七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莊金昌~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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