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20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4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甲○○清償借款,
惟查,被告國民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92
年8月13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