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398號
原   告 甲00000000
被   告 丙○○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
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
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陳著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