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2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
費,惟嗣於訴訟中追加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新臺幣1,110,000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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