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岡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度
高縣湖警偵秩字第09800084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貳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98年7月1日23時30分許回溯24小時內某時。
⑵地點:不詳處所。
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報告附卷足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