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08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住所在臺北市○○區○○街○○巷○○弄○
號,被告丙○○住所在臺北縣汐止市○○街○○號3樓,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均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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