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小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小字第412號
原   告  莊宜錚
被   告  陳保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109年度附民字第155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6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0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陳保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及毀
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0時10分許,攜帶一
字形螺絲起子1支(未扣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行經屏東縣○○市○○街○○○號旁空地,趁無人注意
之際,以上開螺絲起子撬壞原告管領使用而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駕駛座及副駕駛座車門門鎖(每個門鎖
2,000元),致令該等門鎖鎖頭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莊宜錚
,並竊取放置於該車上之電瓶變壓器1台(2,000元)、萬用水
性筆2組(300元)、口罩4盒(265元)、 素鬆 (115元)及
菜酥各1包(180元),致原告受有6,860元(2,000+2,000
+2,000++300+265+115+180=6,860)之損害等情,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對於原告請求及事實同意在卷(見本院卷第
19頁),是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6,860元及起訴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6月10日,起訴狀繕本於109年6月9
日送達被告有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卷第2頁送達證書可
稽)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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