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司調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司調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建伸 等人間代位請求遺產分割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調解成立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08條第1項規定,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
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
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
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
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准予其就如聲請調解狀附表所示
不動產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且相對人劉建伸等繼承人應就系
爭不動產依繼承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式的形成
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揆諸首揭規定暨說明,應認不能
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至聲請人雖未補正除劉建伸
以外相對人之姓名及地址,惟本件既因不能調解而應予駁回
,故無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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