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張麗雲
相 對 人 黃怡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80,750元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
執第10547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關於相對人持本院109年
度司票字第4492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
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72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裁判確定、
和解、撤回或其他原因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
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
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
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
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
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
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定有明文。是以,本票經法院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如基於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原因,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者,自應許其提供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以避免債務人發生不能回復之損害。又法院因必
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
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
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
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
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持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
金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95,000元之本票7紙(以下合稱
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9年
度司票字第4492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在案(下稱系
爭本票裁定),相對人復持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
之財產於系爭本票裁定所准許本票金額及利息之範圍內為強
制執行,現由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05471號給付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執行中且尚未終
結;又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就系爭本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之訴,刻正由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9年度中簡字第2724
號審理中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臺北地院109年9月26日北院
忠109司執壬字第105471號執行命令影印節本,並有本院公
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憑,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
票字第4492號本票裁定事件、109年度中簡字第2724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等卷宗查閱屬實,因認聲請人所為停止
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惟系爭執行事件中相對人
持系爭本票裁定以外之執行名義而對聲請人財產所為聲請強
制執行程序部分,則不在
本件裁定停止執行之範圍,附此敘明。
三、至於聲請人應提供擔保之數額,依前揭說明,定擔保金額屬
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本院酌定擔保金額時,應僅斟酌相對
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又本院審核系爭執行事
件中,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持系爭本票裁定請求強制執行之
債權金額合計共195,000元,則相對人因停止相關執行程序
所受之損失,應為相對人遲延收取上開執行債權期間內,依
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數額分別按年息20%(其中12萬元部
分)或6%(其中75,000元部分)計算之遲延利息之損害。
再參以聲請人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19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固應適用簡易
程序,惟其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數額,屬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事件,為訴訟至二審終結,其期間可推定為2
年10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
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0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
件期限2年),本院綜合上情並依此計算,認為聲請人所應
供擔保金額以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可能損害
額以80,750元【計算式:〈(2年+10/12)20%120,00
0元〉+〈(2年+10/12)6%75,000元〉=80,75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均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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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發票人│票面金額│年利率│票據號碼│
│號│(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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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年2月1日│未載│107年2月1日│張麗雲│3萬元│20%│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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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年3月1日│未載│107年3月1日│張麗雲│3萬元│20%│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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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年5月1日│未載│107年5月1日│張麗雲│3萬元│20%│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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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年6月1日│未載│107年6月1日│張麗雲│3萬元│20%│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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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年7月16日│未載│107年7月16日│張麗雲│15,000元│6%│CH74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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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年9月17日│未載│107年9月17日│張麗雲│3萬元│6%│CH25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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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7年10月12日│未載│107年10月12日│張麗雲│3萬元│6%│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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