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55號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周玉華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2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復未聲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函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