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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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05號聲請人 張燕芬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5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九萬元(即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5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呂淑玲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駱國堯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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