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0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李月雲
劉金龍 劉金書 劉素花 劉素勤 劉翠琴 劉翠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劉歐綉治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