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96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暨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2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