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12號原告 葉錦全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 律師
周廷威 律師 王可文 律師被告 葉文彬 訴訟代理人 紀培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9,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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